世界需要和平而非战争
学界的反思大致分为两个层面: 1. 强调规制分析理论 美国早期行政法的重点在于通过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对私人主体施加特定要求从而符合民选立法机关的法规范或者授权,《行政程序法》的目的也是通过程序控制规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
《易·系辞》云:一阴一阳谓之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现代宪政主义七大特性,与古典宪政主义的特性迥然不同,与当代宪政主义或新宪政主义的特性更不同,而宪政的特性自然应当是对宪政主义的古典概念、现代概念与当代概念的不同特性的一般抽象。
一个宪政结合体,经过命名的程序,并建立某种历史叙述之后,构成这个宪政结合体的民族与公民们便共同持有某种集体认同或集体人格。王国维曾评价说: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见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可见,殷周之际的大革命与新制度,正是催生中国古典宪政主义传统的温床。他曾谈到:我目睹苏联的那套社会主义体制失败了,我现在主张宪政社会主义。所谓八卦,是指从自然界中选取了天、地、雷、火、风、泽、水、山八种自然物,作为生成万物的根源,而天、地二者又是总根源。
在他看来,在现代宪政主义横扫全球的趋势中,对于中断当地文化,并予同化的政策的热烈追求,伴随而来的总是生态上的帝国主义与(人文)环境破坏,因此,当代宪政主义是对现代宪政主义的批判和超越,是对古典宪政主义的延续与复兴。但最近我重新研究这个问题,认为我原-来的表述是不精确、有偏颇的,不能简单地说苏联有宪法而没有宪政,实际上苏联也有宪政。在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层次,我国确立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在横向的关系上,每一地方环境保护机关要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管理。
因而在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今天,应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使其既对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又对资源的保护行使监督管理权,真正成为一个综合性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但目前针对有关部门环境管理职能的设计,往往忽略了这一问题,具体表现为:行业管理部门行使了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综合决策性管理部门行使了专业管理部门的职权,专业管理部门行使了综合决策性部门的职权,政府行使了其下属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的职权。这方面,可以借鉴我国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如果切实能将其成功经验运用到环境保护工作上,必然会取得极大的成效。
按照李侃如的说法:中国的职权已被职能、地域和级别搞得零零散散。[4]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第51-56页。
由此导致各种立法间缺乏协调,也导致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大大影响了环境管理机构的稳定性。日本《环境基本法》第19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环境审议会和公害对策会议。今年8月31日新通过的民诉法修改案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境治理 引言 所谓环境管理体制,就是关于国家环境管理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划分、权力配置及其运行的一整套规则和制度体系,它应包括法律保障、组织机构设置、权力配置结构和职权运行机制四个部分。
为此,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检讨,找到其问题、剖析其症结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是当务之需,这也是本文的研究内容。其二,对于统管机关,权限划分模糊、缺乏明确性、配置不科学。为改变这一现状,对环境保护系统应该建立独立财政体制,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统一拨款,解决环境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与劳务、津贴、福利问题,同时排污费与环境税费则统一上缴国库,即采用先收后放,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形式,加强监督,并启用有力的惩罚机制和切实的奖励机制,规制政府的环境行政行为。这种权力结构有效地将每一个环境部门置于对本地经济加速发展负有最大责任同时也享有利益的官员手中。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权力的正确行使,减少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着力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在我国目前,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是一个重点。
侯佳儒,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而结果自然是环境政策的执行必然难逃此劫。
[10] 结束语 从法律保障层面来讲,一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就是法律构筑的产物,环境管理体制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面的统筹和安排。198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建设部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9]近年来环境突发事件骤增,其原因很多,但是有关政府环境管理部门面对重大环境问题缺乏有效公共决策机制、面对突发环境事件缺乏有效应对机制、面对新的社会形势缺乏与时俱进的自我定位和管理理念,不能不说是个中重要原因。[7]因此,我国目前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以块块为主,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只对本级政府负责,即所谓的块块压过条条。《环境保护法》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是我国区域管理模式的确立基础和法律依据。就权力配置结构而言,主要涉及系统的要素之间的关系考察与重构,在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制格局下,实际上主要就是三个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管理界分,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的职能界分,而焦点体现在双重管理下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上。
在环境管理实践中,由于对统管部门、分管部门权限配置的立法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和不完善,导致众多环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出现异化现象,职权行使偏离了环境行政目标和行政法制原则,各部门往往把本机构的行政权行使同国家行政总权割裂开来,从自己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对其他行政部门行使职权采取不合作、不支持、不协助的消极对策,实践中部门保护主义、条条主义盛行。建议在中央层次,由副总理级别的官员兼任环境保护部部长,在地方政府层级,建议由副职地方行政领导兼任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负责人。
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执法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由于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统管地位,往往成为唯一承担责任的部门,分管部门则推诿责任,可见,环保部门并未有效地行使统一监管职能。 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总体看来,目前这种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在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对于保障环境保护、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曾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目前的实践状况看,应该进一步总结相关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制度。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环境法典》的编撰经验,该法典将行政管理组织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事项之一规定在法典的第一部分。但在目前,由于环境管理体制立法滞后,且不够科学、合理,对有关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分不够具体、明确,致使环境保护条块分割严重,出现扯皮、争权、推诿责任的现象,这套环境管理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撤销了承担跨部门协调职能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协调职能由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使。
另一种是分区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3]具体来说,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制度在权力配置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缺乏高位阶、统一、专门的法律依据。
在执法硬件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增强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法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再次,在统管部门和分管部门关系方面,应该将环境保护综合部门的功能定位为综合协调,其职能实际上包含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四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环境管理体制。具体措施:首先,要将地方环保机构的人事任免权统一归口于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其次,要对环境保护系统建立独立财政体制。
在管理性质上,应明确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环境保护,具有行政执法监督的性质,而各部门分工监管环境保护,主要是自我监督本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而不同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性监督。这种模式是世界各国最早普遍采用的、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管理模式。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为使分管部门真正负起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责任,在立法时就必须明确指明负责的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能,从而在职责权限上做出明确的划分。
在职权运行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是应该引入环境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全面引入绿色GDP评价体系,以改变现有政府的激励机制。[2]李侃如: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其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2期,第142页。
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的结构不合理,环保行政职权分工不科学—横向分散,多头管理,行政权异化,难以形成多部门执法合力。由于不是由国家统一拨款,基层环保机构的规模与力量往往受到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当地政府的制约,因此基层环保机构的发展很不平衡,许多贫穷地方的环保执法力量相当薄弱。
复次,建立高规格环境管理协调机构。改革的方向应是削弱横向块块关系,增强纵向条条关系,要注意削弱地方环保局对地方政府的依赖,同时加强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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